[記者 林世豪 綜合報導]
車輛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當年期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辦理異動的前1日止。若未於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當車子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時,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回收機構回收車輛,並領取回收獎勵金,別忘了持該車回收證明、車牌、身分證及印章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手續,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環保車體回收」前一日止,已繳納之全年期汽燃費,未使用的天數依規定可申請退還,保障自己的權益,還可省荷包喔!
如有汽車燃料費相關疑問,可洽詢高雄市區監理所,電話為(07)361-3161分機232、233、234,或苓雅監理站電話為(07)225-7812轉2732、2501、2502分機,將有專人為您接聽解答,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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