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news採訪中心副主任施亦旋/高雄報導
岡山警分局於6月29日20時40分許接獲民眾報案,指稱岡山區中山北路與平和東街口有車輛違規停車。轄區派出所員警立即到場處理,經盤查發現該部自小客車懸掛的車牌與實際車型不符,進一步查證車籍資料後,確認該車牌照已於6月11日因涉及毒駕案件遭依法吊扣,卻仍懸掛他車號牌行駛。
警方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使用他車號牌」及第6款「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製單舉發,最高可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5萬400元罰鍰。警方並依法將車輛移置保管,後續交由車主兼駕駛蔡姓男子領回,並明確告知應聯繫拖吊車將無牌車輛移置至適當地點停放,不得再駕駛該吊扣牌照車輛上路。
未料僅約40分鐘後,21時20分許,警方再次接獲民眾報案,指稱有一輛無牌車輛行駛於岡山區中山北路。員警趕赴現場查證,竟發現仍是蔡男駕駛稍早剛領回、已遭吊扣牌照的同一輛車上路行駛。事後民眾也將相關影像上傳網路,警方確認違規事實後,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6款「牌照經吊扣仍行駛」規定再次製單舉發,可再處新臺幣3萬6,000元罰鍰。
岡山警分局提醒,車牌是車輛合法行駛的重要憑證,牌照遭依法吊扣後仍駕車上路,已明顯違反交通法規;若再懸掛他車號牌,更屬重大違規行為。警方將持續加強取締各類交通違規,呼籲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務必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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