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news 記者 林尊煌 高雄報導
三民第一分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檢舉前方車輛未依規定,在非雨、霧時開啟後霧燈影響後方行車,經檢視民眾提供檢舉資料,認定違規屬實,依照規定舉發。

有關行車使用燈光方式,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其中第4款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另外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中則規定了罰則:「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以上、3600以下罰鍰。」所以汽車駕駛人行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是可依上開條文開罰。

三民第一分局交通組表示,近來有關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的檢舉有增加趨勢,但大多是檢舉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非遇雨、霧時開啟霧燈這類檢舉個案較少遇到,為審認此一個案,還向車廠確認該車款後霧燈裝設位置 ,以確認是否真的有未依規定使用後霧燈的狀況。
警方呼籲霧燈因為照度較強、穿透力較高,容易對其他行車人視覺造成刺眼或眩光,影響行車安全,應該要避免在非雨、霧天使用。類似案件如遭民眾蒐證檢舉,如果沒有其他客觀具體事實證明違反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警方將依規定舉發。

「圖為警方向車廠確認霧燈位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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