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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媒體質疑高雄市三筆學校預定地出租金額過低乙案 教育局說明稿

DSCN0161[ 新聞部主任/徐嘉華(寅勝)/高雄報導] 高雄市鳳山區文中14、文中小1及文小24等三筆學校預定地出租金額過低,疑致高雄市蒙受損失乙案,教育局表示,文中14係因四度流標,逐次調降以利出租所致;文中小1及文小24則於原縣府時代即同意以公告地價4%作為底價。 針對本案,教育局特提出說明如下: 鳳山區文中14學校預定地,本局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自102年12月25日起以公告地價5%作為底價辦理公開招標,歷經4次流標,檢討流標原因均指向底價過高;故為充裕市庫、活化市有資產並節省維護成本,遂逐次調降租金率0.5%,至第5次招標時,以底價不低於前次出租金額為本(租金率約2.7%),以每年租金559萬2千元,決標予高都高爾夫企業有限公司。 鳳山區文中小1學校預定地,原高雄縣政府於91年依「高雄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要點」等相關規定,以公告地價4%作為底價辦理標租;本局103年辦理續約僅能維持原租金率4%,惟因公告地價調漲,與續約前相較,年租金已調漲48.22%,從原租金6,507,550元,調漲為9,645,296元。 鳳山區文中小24學校預定地,亦為原高雄縣政府於98年依「高雄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要點」等相關規定,以公告地價4%作為底價辦理標租,並以年租金2,327,000元決標予達佑交通有限公司,因達佑公司擬作為大型車輛停車場,經附近居民抗議,高雄縣政府原擬與達佑公司解約,嗣達佑公司提起履行合約訴訟,於103年6月3日判決確定,高雄市政府須與達佑公司簽訂租約,且不得為更為不利之條款,故僅得依98年時決標金額與達佑公司簽訂租約。 台灣新聞晚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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