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部訊]
重視全國未婚、失親人口與少子化無人照顧之嚴重性,極需積極溝通而非敷衍了事之嚴重性,更延伸社會諸多問題…
陳 情 書 針對衛福部以未經由廣泛徵詢民意協商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住宿式長照機構須全面法人化及第62條中規範的五年落日條款限制了現行機構生存權的條文遞送貴院並經通過立法,本會至感震驚莫名與無法認同;法源條文如不適時修正,將嚴重傷害到受照顧者及其家庭,甚至消滅多年來辛苦經營的長照機構業者,使得長年規劃與培育的長照政策及人才與百姓倫理常情倒退多年,而且受照顧者與業者將淪落成政府與財團剝削與傷害的工具。
但實際上,全國925家的私立小型機構其床數服務量為36,765床(占目前台灣總服務量約六成,以占床率而言服務近三萬個失能失智的住民),扮演著與財團法人一樣的社會角色與功能支持;收住領有「老人安置補助」以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的住民也不在少數,官方補助的費用經常有不符機構成本的情況,然而機構仍秉持著企業社會責任,樽節支出自行吸收差額。
不過,此法罔顧多數機構權益且其脫離事實之行徑令人難以苟同,今特向委員陳情,期望能給予修正條文以符民需民意。
壹、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要求所有住宿式機構皆需更改為法人,舉嚴重影響如下: 受照顧者需遠離家庭,社區化崩解,親情疏離 住宿式機構是失能失智者的新家庭,政府一切考量應以「在地老化」為主,過大化的住宿式機構或許有所求,但應是少數絕非全部,此舉將讓新設立的機構因都會社區覓地設立之不易,而使居住者需遠離熟悉的環境才能選擇機構,除了造成家屬探視不方便,有違家屬晨昏定省之倫理常情之外,勢必造成都會地區一床難求,鄉村地區床位供過於求的狀況,是否應回歸正常的市場機制呢? 以福利保護之名,傷害民權,行圖利財團之實 目前私立小型住宿式機構為百姓自地自建或自費租賃,失能失智者也是自費入住接受長期照顧,如果這樣需要法人化,這是否有侵奪人民財產權與工作權及選擇居住權之虞呢?在上位者不可不慎,更不可假借福利保護之名,強奪人民財產與選擇權!難道兒童、婦女、包括大眾消費者不需被保護嗎? 漠視民意一意孤行,無人負責 民國86年時,政府長年觀察非法人住宿式機構照顧需求者眾多,而順應民意開放非法人機構參與住宿式照顧行列,近年來甚少聽聞有人因照顧需求而興建法人機構,我們的政府漠視民意一意孤行,沒普查與深入探討民意、了解民需。從民國96年「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以及「無障礙設施設備」等要求,致使小型住宿式機構遷移或是歇業的狀況發生,以台北市為例民國101年大限一到,機構數量從原來的200家銳減到100家;倘若「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與第六十二條未進一步修法的話,將造成大量小型機構關閉,將一錯再錯的傷害全部非法人之住宿式機構入住者與家屬。 敬請尊重居住選擇正義 單一住宿式機構設立規模,只會讓百姓負擔加重,它並非百姓所願所需,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重點應在於支持家庭情感、分擔家庭花費才是,而非加重負擔或隔離親情,醫療有診所、地區、區域、醫學醫院;車輛也有形式百樣等級甚至CC數分別,吃飯也有路邊攤、飯館、餐廳;為何長照打著福利保護口號,不思變也不思百姓負荷,雖然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十二條中明文規定【私立機構住宿式服務內之長照有關機構得不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限制,以原私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名稱完成前項改制及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但實際上負責人不可能長命百歲,所以住宿式機構只能往法人單一種形態設立與存在,合理嗎?
貳、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要求完成改制之現行機構於其負責人換人或長照機構擴充、縮減、遷移、名稱等變更,應依長照機構法人相關規定辦理重新設立法人機構,嚴重影響如下: 侵害人民財產,傷害住民權益 現行機構本因不符新的設立標準或無法成立長照住宿式機構法人而僅能選擇改制,所以負責人死亡後唯有停止營運一途;如此條文若遭遇負責人死亡當下,機構又無法變更成為法人時,機構遷移他處或歇業時,將嚴重影響該機構住民相關權益;該住民除了須轉移他處繼續接受照顧之外,伴隨著他依法申請之「老人安置補助」以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將瞬間歸零。另外,若住宿式機構為租賃房舍,因到約亦需遷移,不得不重新設立,將會面臨到歇業的困境。 限制原有機構功能,行消滅之實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1、22條規定意旨,即居家式與社區式服務乃全面開放民間參與,而現行住宿式機構卻因62條之規定(長照機構擴充、縮減、遷移、名稱等變更,應依長照機構法人相關規定辦理重新設立)無法參與,更顯現出長服法之矛盾,使原機構服務能量被無理的限制。 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尊重民權與物權 現行住宿式服務機構乃依其它法律設立,依憲法第 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法律之信賴保護原則等…,故當負責人死亡機構將被消滅或變更為法人機構,人民將無法行使應有之財產權、工作權、繼承權,此外還包括了合夥人之物權。 基於上述我們堅持住宿式機構不能全部法人化,而且需要依其規模分級設立,絕對不是一筆帶過以大欺小,並且從都市到鄉下、深入山區到海邊皆要為需求者設立在地老化與社區化住宿式照顧機構,普及社會最基本所需所求本是政府之責亦是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一條第一項:「…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之意旨;敬請重視全國未婚、失親人口與少子化無人照顧之嚴重性,極需積極溝通而非敷衍了事,更不要以一己之私侵害民權,請還給人民工作權、物權、繼承權與需求者自由選擇居住權! 謹陳 社團法人高雄市長期照護機構聯合協會 全體會員敬上
並於 3月1號 活動如下:
我們的訴求 立法院長服法公聽會行程: 交通: 各縣市自行集結前往
時間: 3/1上午九點 地點: 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廳。
主旨: 針對長服的不公不義 法人法剝奪人民的財產之內容 窗口: 劉建國委員促成的長服法公聽會 目標: 集合全省長照業者近兩百家機構負責人到達現場陳情 未來: 是否擴大規模依當日公聽會狀況作考量…
[眾代表人連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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