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News特派 龔傑森/ 高雄報導
網路銷售貨物需注意標示商品價格應含營業稅,避免引起消費糾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發展蓬勃,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向網拍業者購買貨物,業者表示需額外支付5%費用方提供發票,網拍業者開立發票之規定是否與實體店家不同?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 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因此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給付與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經營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應檢視網頁標價內容,並依標價收取價款,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消費糾紛且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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