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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蘭蒂颱風侵襲個人遭受財物損失 可申請租稅減免

【記者 蔣麗芬 高雄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莫蘭蒂颱風侵襲,造成高雄地區重大災情,民眾在忙於善後之際,應記得依限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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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說明,莫蘭蒂颱風所造成之災害損失,個人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另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可檢具警察機關或里長(幹事)證明,作為證明文件,得書面審核。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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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除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外,還可以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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