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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 說明~ 自身權益一定要看

ETENews特派 龔傑森/ 高雄報導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子女之財產,雖於死亡前已轉售他人,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柯小姐的母親剛於108年3月份過世,近期柯小姐整理遺產稅申報所需資料時,憶起母親曾於106年5月將名下的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她,但107年底已轉售他人,因不確定前揭房屋及土地是否要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申報,故致電詢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開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等,均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由於柯小姐的母親贈與房屋及土地時點為106年5月,距其死亡日期(108年3月)未滿2年,儘管柯小姐早已將這些受贈財產出售,仍須將其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柯小姐在106年5月受贈之財產,若已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將贈與稅額及土地增值稅額連同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以減輕其繳納遺產稅之負擔,惟該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140】

非境內居住者有稿費等收入亦得適用定額免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所得稅

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稿費等收入者,得適用新臺幣(下同)18萬元定額免稅規定。

該局最近接獲民眾甲君電話詢問其107年度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只有1筆稿費收入10萬元,扣繳稅額2萬元,該如何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88年11月16日台財稅第881957787號函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度稿費收入得適用18萬元定額免稅。甲君領取10萬元的稿費收入在定額免稅以下,已按20%扣繳之稅款可申報退稅。甲君如為外籍人士請逕至該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結算申報;如為本國人則請至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退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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