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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說新增多項服務 5月1號開始 報稅 可以詢問可愛 義工大學生

ETENews特派 龔傑森/徐寅勝高雄報導

自108年5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贈與稅臨櫃申報案,提供跨局受理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8年5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贈與稅案件,民眾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並由受理單位直接核發證明書,不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希望能提供民眾更便利的租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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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時 有不懂地方可以問問義工學生及機服務人員會讓你非常滿意/ 徐寅勝 攝

高雄國稅局說明,該局原已就高雄市轄內案件提供跨行政區受理服務,現財政部發布「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後,民眾申報贈與稅案件只要檢齊證明文件且符合該作業要點適用條件者,均可跨縣市臨櫃辦理,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整合性服務,對於工作或居住與戶籍地不同的民眾,申報贈與稅案件將更省時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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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特別將跨局申辦對象、條件及適用案件類型整理如下表,並呼籲民眾,自5月1日起辦理贈與稅申報時,符合跨局臨櫃申辦服務者,請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對該項作業若有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諮詢。

對象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條件申報書表及各項贈與標的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齊全。
適用案件類型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下列財產;(一)不動產:1.土地及房屋。2.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一併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訂日期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3.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金額合計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者,應檢附已繳納之稅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但扣除金額同時申報為贈與財產者,不受前述金額限制。(二)現金。(三)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權)。 (四)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 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贈與下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一)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二)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三)配偶相互贈與。(四)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不適用案件類型(一)已逾核課期間案件。(二)同年度之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定或屬違章案件。(三)農地回贈案件。 (四)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同農業用地案件。(五)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移轉財產案件。(六)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案件。(七)視同贈與、他益信託及公益信託之案件。

「校園租稅挑戰賽」租稅宣導活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旗山稽徵所將於5月22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至7時,於實踐大學高雄校區演講廳舉辦108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校園租稅挑戰賽」租稅宣導活動,藉由活潑創新的競賽型態,激發良性競爭,鼓舞青年學子學習租稅的動機,提升學生租稅知識,厚植新生代正確納稅觀念。藉由比賽方式,使各學校學生及一般民眾,建立正確納稅觀念,培養民眾索取統一發票習慣。民眾活動當日可攜帶108年3-5月份金額10元以上雲端發票7張或紙本統一發票15張並填寫租稅及政風等調查問卷,完成者贈送宣導品1份(每人限兌1份,兌完為止),所募得之發票將由國稅局代轉贈社福團體,歡迎民眾踴躍參加前往觀賽。

自107年度開始,西醫師申報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收入,費用率調整為9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健保署為鼓勵診所參與「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並達成2025年前根除C型肝炎政策目標,與財政部共同協商並審慎評估其實際用藥成本,財政部於108年4月12日發布解釋令,自107年1月1日起,西醫師執行「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取得屬C肝藥品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必要費用得以收入96%認定。

該局同時指出:上述費用標準係針對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得額之帳簿文據業者。業者如已依法設帳記載,得以業務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業者:取得屬C肝藥品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其計算費用方式與一般健保收入不同,一般健保收入係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中的「核定點數」減除「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數」之餘額,按每點0.8元計算費用,C肝係以藥品費用健保給付收入之96%計算費用,兩者計算方式請勿混淆。

有關執行業務者各業別相關收入及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 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依稅目區分)/所得稅類/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專區/各項收入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130】

受有保險理賠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用中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但書規定不得列舉扣除。舉例說明:某甲列舉之醫藥及生育費中,其配偶有一筆支付與高雄醫學院附屬醫院8萬元的醫藥費用,但該筆醫療費用已受有5萬元的保險理賠,則該筆醫藥費用僅得列舉扣除3萬元(8萬元醫藥費用-受理賠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惟非屬醫療性質之支出,如美容及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無因果關係者,皆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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