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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晚報電子報

車牌遺失或失竊 不代表免繳汽燃費!

Etenews 特派 施亦旋 高雄報導

「車牌遺失」報案後,若未辦妥車輛停駛或牌照繳、註銷登記,後續仍需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
汽、機車的「車牌」遺失或被竊,很多人認為只要到警察局報案就行了,其實不然!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等相關法令,並沒有「遺失車牌」可停止徵收汽燃費的規定;車主報案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牌照繳、註銷手續,則視為繼續使用車輛,仍須依法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高雄市區監理所冬啓程所長提醒各位車主,為維護自身權益,「車牌遺失」報案後,如不使用該車輛,請務必儘速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或失竊報案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牌照繳、註銷登記,其汽車燃料使用費才可自登記之日起停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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