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游宏琦 高雄報導]
高雄市區監理所於本(105)年3月針對逾期未繳納103年以前機車汽燃費之車主,寄發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總計寄發數量計9萬9030件處分書,其中屬於只有101年期之處分書(如附圖一),計1萬6700件,因行政流程未完備,已全數予以撤銷。
機車汽燃費於101年以前是隨換發行照一次徵收2年,102年免換行照實施後,101年之前因未換行照而積欠汽燃費之車主,高雄市區監理所是在103年4月及103年11月寄發雙掛號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但因未依公路法規定辦理2次通知而處罰,惟101年期處分書於挑檔時因未予以排除而寄發,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將全數予以撤銷罰鍰處分。
只要車主收到的處分書上欠費期別只有101年期者,尚未繳納罰鍰者,請不要繳納;如已繳納者,即日起可持身分證、印章親臨附近監理所站臨櫃辦理退費(如委託他人代辦,請併檢附受託人身分證、印章),或於近日接獲退費通知後,填寫申請書並提供帳號,傳真或郵寄等方式寄回,退費金額將由高雄市區監理所直接轉入帳戶。
至於處分書內含有其他年期者,因係為減輕機車車主多筆欠費造成罰鍰之負擔,而列於同1張催繳通知書內併為罰1筆罰鍰,同1張處分書(如附圖二)內尚有其他欠繳年期者,車主仍需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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