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益旗 高雄報導]
別讓個人權益睡著了喔!不論志願役、義務役,凡持有軍用汽車駕駛執照的駕駛勤務人員,退伍後1年內備妥相關換照證明資料,至各地監理機關辦理換發同級之民用駕照。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3項規定:「軍事專業駕駛人於退役後一年內,得憑軍事運輸主管機關發給之軍事專業駕駛證明,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國軍汽車駕駛人員持有軍照換民照證明者於退伍後1年內,可攜帶(1)國民身分證(正本)、(2)國軍汽車駕駛人員退役換照證明、(3)本人照片1張(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4)普通或職業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相片規格同上,且須經健保特約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1年內有效)及(5)規費200元等,到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駕照異動窗口免試辦理換領同級之民用駕照。 高雄市區監理所特別提醒:持退役換照證明須在退役後1年內換領駕照,如有違規案件(含講習)須先結清處理或分期繳納罰鍰第1期,已領有較低級之民照須繳回。倘有相關疑問,歡迎逕洽聯絡人余茂霖(電話:07-361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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