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News特派 龔傑森/ 台南報導
營利事業以電子檔案提示帳簿可享受優惠措施!
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並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自106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可以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符合一定條件,還可以享受免再提示憑證等優惠措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如期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得適用下列獎勵:1.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2.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3.各地區國稅局將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嘉義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透過網路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國稅局在審查完竣開徵後,將會刪除所遞送之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以化解外界對於帳簿資料留存於稽徵機關的疑慮。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服務/電子帳簿上傳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納稅義務人本人在職進修之學雜費,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報稅季節又將來到,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他去(107)年就讀大學在職進修所支付的學雜費,可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適用,陳先生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其自己在職進修的學雜費是不可以列報扣除的。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教育學費若實際發生數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列報;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後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只能申報扣除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是都不能申報扣除的,請民眾注意,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房地合一稅制自用住宅免稅規定!
墾丁羅小姐來電詢問,想出售105年1月中買進供自住之房地,有租稅優惠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之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如餘額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亦可享有稅率10%之優惠。
恆春稽徵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自用住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項要件,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租稅減免優惠: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恆春稽徵所說明,羅小姐105年1月中購入房地供自住,如果現在(108年4月)出售,因持有期間只滿3年,未滿6年,是無法享有房地合一自用住宅租稅優惠,其出售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領,需適用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為20%計算繳納所得稅。建議納稅義務人可視本身經濟狀況、出售目的或財務規劃,選擇最佳出售時點。
恆春稽徵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經計算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多加留意,以免因未依規定申報,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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