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news 新聞部主任
徐寅勝 高雄地院 報導
自無從提供法院參酌,且被告陳述上開貸款金額,匯入慶富集團均用於建造獵雷艦及公司營運事務使用(如給付銀行聯貸利息、手續費、管理費等)、或用以償還銀行貸款(依起訴書記
載至少有 2800 萬美元,折合約新臺幣 8 億 6 千萬餘元),業經辯護人提出慶富公司付款予 IM 公司、LM 公司 45 億元、給付聯貸銀行高額利息、手續費、管理費等相關資料為證,且慶富公司所製造第一艘獵雷艦已完成船身下水,亦經媒體大幅報導,
故被告主張貸得款項用於建造獵雷艦及公司營運事務使用,並
非全然無據,故上開貸得款項有無剩餘及是否處於被告實際可
掌控調度之狀態,容有疑義,自不能認被告仍持有 63 億元之資
金作為酌定保證金之基礎。
斟酌上情及法院原裁定審酌之諸多事項,再參酌被告於法院原裁定後,於 24 小時內即提出 3200 萬元保證金,足見被告尚有一定資力或人脈可調取資金,故裁定被告應予羈押,並應於 107 年 11 月 7 日起延長羈押 2 月,惟如被告追加提出保證金 5200萬元(加計偵查中 800 萬元保證金,此案將有 6000 萬元保證金)後,得停止羈押,並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如主文所示。
因案依檢察官起訴罪名,依法只能羈押被告 9 月,最終羈押期限屆至(最終羈押期限為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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