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部/L.特派/綜合報導]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您上班要不要打卡?許多年輕人上班不喜歡打卡,表面上雖然看起來自由,但不打卡則無法確定有無加班時數,勞工加班時數超過規定或僱主未給加班費等爭議頻傳,但僱主若無勞工打卡等「出勤紀錄」,勞檢員只能針對「沒紀錄」開罰最高三十萬元,若萬一出現勞資糾紛時,沒發加班費、超時工作等問題,則因沒有證據統統追不到。勞動部研議修法,未來僱主提不出出勤紀錄等「關鍵證據」,罰則擬提高一倍,即最高開罰六十萬元,最快明年完成修法。
根據《勞基法》規定,僱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且須把出勤時間記錄到分鐘,並應保存一年。僱主違法可開罰二萬到三十萬元。
由於最近有許多勞工反應,老闆不用他們上下班刷卡,加班費不給、超時工作也沒有額外津貼,因此沒有證據所以無法追討,勞檢員也難以「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等事由處罰僱主。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另外,僱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僱主若違反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勞動部也覺得這是個大問題,研擬修法並提高罰則,若僱主未提供打卡紀錄,最高可罰60萬元,最快明年完成修法,希望能加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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