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news 新聞部主任 徐寅勝 報導
近日警方常接獲檢舉,市民在自家所有騎樓擺放雜物、設置攤位、停放汽車,妨礙行人通行,導致警方疲於奔命。苓雅分局表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92年8月8日釋字第564號解釋文:「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及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2條第3項:「騎樓地未經高雄市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所以騎樓不得停放汽車,停放機車或腳踏車則未違規。
騎樓所有權人使用騎樓原則上不得妨礙行人通行,若已妨礙通行,且經勸導後仍未改善,將配合環保局清潔隊、工務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2項之規定「…妨礙交通之物,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拆)除之」協助執行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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