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news 新聞部主任 徐寅勝 報導
個人從事生產,需裝載本身所需或生產之物品時,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得申領1部自用小貨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附件1之1規定,個人從事農、林、漁、畜牧養殖、木工、水泥工、油漆工、清潔工、水電工、家庭手工藝及攤販等職業,並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領自用小貨車牌照一付。
證明文件可經由所從事行業之職業工會出具,若為無固定雇主之流動工人,無法提出所屬職業工會證明文件,可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切結書。欲了解詳情可參閱高雄市區監理所網站,路徑:車輛專區>汽機車牌照>過戶。
高雄市區監理所冬所長表示,個人名義申領小貨車牌照限用於裝載本身所需或生產之物品,若所裝載物品與所申領自用小貨車登記職業別不同,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600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扣繳其牌照。請民眾要確實依實際從事之行業申請登記,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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