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news 新聞部主任 徐寅勝 報導
https://youtu.be/uFeKEMijFuE?si=sFvBe216X2jG6AzA
113年1月3日9時許一名30歲張姓男子到楠梓區德賢路上一家飾品店佯稱購物,趁店員不注意時竊取一枚金戒指,未料同日下午又返回店內欲故技重施,遭店家發現後報警處理,經員警帶返所進一步查證張男竟身背4條通緝案。
楠梓警分局翠屏派出所於113年1月3日17時40分許,接獲店家報案稱需要員警協助,因張嫌當日上午9時許至店內消費,並要求店家出示金飾及金戒指試戴,過程中張嫌購買一條金鍊,惟趁店家不注意時,將一枚價值新臺幣3萬6,000元的金戒指放進口袋,事後店家清點財物時發現短少一枚金戒指,經調閱監視器確認遭竊。
未料同日下午張嫌又出現在店家消費,店家第一時間報警處理,經員警到場檢視監錄畫面後發現張男確涉有重嫌,經帶返所進一步查證時,意外查出張嫌身分竟是分別遭花蓮地檢、台北地院及台南地檢發布的詐欺、妨害自由、公共危險通緝犯,遭逮後向員警表示因未居住在戶籍地,致未收到法院通知到案,全然不知身背4條通緝,訊後將張嫌解送歸案,另竊盜部份函請橋頭地檢署偵辦。
楠梓分局呼籲,民眾如因案被傳喚到庭時,應依指定時間到場說明,期間如有住居所異動時,應主動向案件管轄地檢署或法院告知變更,避免遲未到庭遭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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