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於111年8月4日公布「高雄市獎勵檢舉交通肇事致人傷亡逃逸及酒後駕車辦法」,除現行獎勵檢舉交通肇事致人傷亡逃逸案件,最高可獲頒6萬元獎勵金外,再增訂檢舉酒後駕車獎勵規定。民眾若提供事證協助警方調查酒後駕駛汽機車案件,因而查獲移送或舉發案件,檢舉機車可獲頒新台幣(以下同)1千元、汽車3千元獎勵金。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表示,為獎勵民眾檢舉肇事致人傷亡逃逸案件,提高破案率並確保民眾權益,本市於102年訂定「高雄市檢舉交通肇事致人傷亡逃逸獎勵辦法」,鼓勵市民朋友對於肇事逃逸案件能提供線索,協助警方偵辦。近年來,鑑於酒後駕車常造成人員死傷、財物損失,影響民眾生命財產甚鉅,市府為獎勵民眾檢舉酒後駕車案件,嚇阻酒後駕車行為,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由警察局研議增列檢舉酒後駕車獎勵金規定。 民眾只要到發生地轄區分局報警或打110報案,向警方主動提供酒駕時間、地點、車牌號碼、車輛種類、顏色、行車去向或其他具體資料,並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若因此警方根據檢舉資料證據,查獲或舉發酒駕案件,即可申請獎金。但檢舉之民眾若為該汽機車之所有人或同車乘客及同桌共飲者,不適用。 高雄市政府每年均編列獎勵金預算,鼓勵民眾檢舉肇事逃逸案件,現在又將檢舉酒後駕車納入獎勵金規定,希望能發揮嚇阻酒駕功效,警方呼籲民眾踴躍提供具體事證檢舉,希望酒駕者勿存僥倖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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