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111年01月12日12時許在建國一路與建軍路口查獲一起行駛不到10公尺的酒駕案,男子原本出於好意替人移車,殊不知飲酒後騎車的行為已觸犯公共危險罪而遭逮送辦!福德二路派出所員警巡邏時見一名男子騎乘機車到檳榔攤前,不但停在紅線上、逆向行駛,且未戴安全帽,故上前盤查該名男子。經警方盤查後發現蔣姓男子(47年次)身上散發出濃厚的酒精味道,而此時在附近親友見男子遭盤查也隨即前來幫忙勸說,表示蔣男是出於好意幫忙牽車,並沒有要酒駕的意思。
在員警現場告知即便只是短暫的駕駛行為,飲酒後騎車都將危害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此亦為法令所禁止的危險行為,而經警方告知相關權益後,蔣男始同意配合實施呼氣酒測,而經實施呼氣酒測後,酒測值達0.62mg/L,已違反公共危險案標準,全案詢後將蔣男依法送辦!
苓雅分局分局長梁東山呼籲,儘管酒後騎乘距離短近,皆為酒駕,不可因方便僥倖酒後駕車,可用步行或大眾交通工具代步,以免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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