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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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晚報電子報

[投訴特報] 加盟屢屢糾紛 不法層出不窮 應審慎檢視加盟重要資訊提供之完整性

[新聞部主任 徐嘉華 投訴特報]

近日本報屢屢接獲投訴加盟之糾紛,本報發函公平會,公平會亦指出:(8)月19日至8月22日「2016 台灣專業連鎖加盟大展高雄展」將於高雄展覽館開展,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特別提醒觀展民眾,在簽署任何加盟相關文件前,應詳閱文件內容,並充分暸解加盟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另呼籲加盟業主善盡企業經營責任,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相關規定。

 

公平會表示,近年加盟創業方式盛行,但隨之產生的交易糾紛也時有所聞。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公平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加盟處理原則),作為該會執法標準,規範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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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訊揭露規範: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以書面提供加盟重要資訊,包括:(1)開始營運前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首批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費用);(2)加盟營運期間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費用);(3)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4)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5)商圈經營方案或展店預定計劃;(6)加盟體系店數、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7)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8)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與處理方式;(9)如有預估營業額或預估收益等財務預測資訊,其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等資訊。

 

(二)契約審閱與交付: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5日或個案認定合理契約審閱期間。另於簽約後,應於簽約日起30日內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

 

(三)締約後限制競爭行為: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不得濫用加盟店對其依賴關係所形成之相對優勢地位為差別待遇、搭售、強制採購數量等行為。

 

公平會復表示,加盟業主常於加盟展以提供展場優惠方案的方式,與有意加盟者先簽訂草約或預約單,並收取費用,如當中並有約定未履行後續加盟契約之簽訂,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加盟業主應注意此時已符合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定義,而須在簽訂草約或預約單之前先踐行資訊揭露義務。

 

公平會最後表示,該會近年查處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多以未揭露商標權權利範圍與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與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最為常見,特別呼籲加盟業主應審慎檢視加盟重要資訊提供之完整性,善盡企業經營責任,以確保交易相對人權益,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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