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News記者 施亦旋/高雄報導
「您好,本協會可免費至貴公司辦理消防宣導,是否需要安排呢?」您也接過類似的電話嗎?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近來接獲數起民眾反映,有民間團體多次以電話、行文或傳真方式,稱配合政府消防法令名義,書面提及「請遵照消防法第13條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請定期辦理消防防護計畫……以供消防安檢單位查核」等字眼內容,請不特定公司行號、機關單位安排時段,由該團體指派專人前往替員工授課,並於課後進行滅火產品推銷等行為,造成市民困擾,並有觸法之虞。
為避免相關團體混淆視聽,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特此澄清及提醒: 未委託任何團體行文要求公司行號依法辦理消防講訓: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未委託任何民間團體行文或以其它方式要求公司行號依法辦理消防講習、訓練,另近期因應COVID-19防疫第三級警戒,現行「居家訪視宣導」、「防火(災)課程」等實體防火宣導活動均「暫停辦理」;惟正常期間,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如有防火(災)課程需求,可至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網頁下載「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防火(災)課程申請表」提出申請,將由遴派消防人員前往實施宣導,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人員均會著制式服裝及佩戴識別證件,可供民眾辨識。 消防法第13條義務範疇僅針對「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
依據消防法第13條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定應製作「消防防護計畫」之義務範疇,係僅針對「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如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並非泛指任何公司、機關團體均有向消防機關提報「消防防護計畫書相關成果」之義務,故按上開書面用語有誤導民眾之虞;承上,「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執行法定「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及「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等防火管理事項時,其實施方式非以「委由外部單位授課」為必要,亦得由場所之防火管理人逕行針對內部人員進行教育訓練,或洽各轄區消防分隊派員指導。 民眾購買「滅火器等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前,請認明「認可標示」:
依據消防法第1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其中,「滅火器」為「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一,惟市面上常見非以「滅火器」作為商品名稱(如:○○滅火彈、○○滅火球等)而宣稱具有滅火功能產品,其非屬國家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滅火效能亦未經過我國相關基準檢驗合格,產品使用風險須自行承擔。為保障市民因應火災初期能順利撲滅火勢及安全性,呼籲市民購買「滅火器」等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前,務必確認是否張貼內政部核准之登錄機構「認可標示」。
遇到類似情形,請檢具事證通報相關單位:
- 民眾若有接到民間團體聲稱政府名義,欲前往進行消防講習,可直接拒絕或不予理會,或來電本局(07-8128111#2115)查詢真偽。
- 發現販售「未經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設備」,可檢附具體事證(販售過程影音畫面、購買憑證等)向本局檢舉,如構成違法,依消防法第39條最高可處罰新台幣10萬元。
- 如有任何恐嚇行為,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本府警察局、派出所提出檢舉。
COVID-19防疫期間,各公司團體、機關單位如有防火防災教育資訊需求,歡迎運用內政部消防署「消防防災館」(網址:https://www.tfdp.com.tw)公開之影片、海報、懶人包等線上資源,充實內部人員相關防災應變知識,落實防災安全不停滯。
★ETENews提醒您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肥皂勤洗手、必要時戴口罩、少去人多的場所!
若有身體不適、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或回國14天內出現疑似症狀請主動通報撥打防疫專線,並戴上口罩儘速就醫,務必告知醫師旅遊史。
免付費防疫專線:請撥打「1922」專線,或「0800-0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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