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News特派 龔傑森/ 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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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市民及餐飲業者使用醬油醬料之衛生安全及品質,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市售端之各賣場、便利商店、製造業者等販售出貨地點抽驗66件市售包裝醬油醬料,包含26件醬油(膏)、40件其他調味醬料,檢驗項目為醬油(膏)類檢驗防腐劑、單氯丙二醇、總氮量,其他調味醬料檢驗防腐劑、甜味劑,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外,另配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108年度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針對本市8家醬油製造業進行稽查、抽驗及標示查核,總計抽驗9件醬油,共同檢驗項目為防腐劑、可添加限量的食品添加物焦糖色素、釀造醬油專項則加驗總氮量,其他調味醬油加驗單氯丙二醇等,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惟1件醬油產品因檢驗結果檢出防腐劑苯甲酸:0.83g/kg(標準:1.0g/kg以下)雖未超出標準,惟與產品外包裝標示宣稱不含防腐劑不符規定(詳如附件名冊)。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調查,係食品業者無添加及有添加防腐劑之產品未明顯區隔標示,本局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標示不實及同法第45條第1項裁罰新臺幣4萬元在案,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命業者下架回收違規產品,並改正標示符合規定始得販售。
本次執行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現場稽查重點係針對食品業者登錄、原料來源、食品添加物使用情形、產品標示符合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廢棄物處理、產品抽驗等項目進行查核。稽查結果有5家食品業者現場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尚符合規定,另3家業者則有環境衛生未保持清潔,食品添加物未專區放置、未落實專冊紀錄、未有產品回收計畫紀錄、清運紀錄、製程紀錄等缺失,其缺失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令其限期改正,經複查皆已改善完成。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呼籲製作醬料業者勿濫用食品添加物,應重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及自主管理情形。包裝食品外包裝標示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於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淨重、容量或數量、 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另醬油於108年1月1日起應依製程於外包裝標示「速成」、「水解」、「混合或調合」及「釀造」等字樣。食品業者應依上述規定如實標示,如查獲有標示不實之情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暨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本局呼籲業者勿購買來源不明之原料,並留存原購買單據及向上游供應商索取合格報告。消費者於產品開封後宜儘早食用,並依外包裝標示之保存方式貯存,以確保飲食的安全與衛生。
市民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0800285000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稽查結果,可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s://khd.kcg.gov.tw/tw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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