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News特派 龔傑森/ 高雄報導
營業人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而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間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8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並逃漏營業稅24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4萬元,並處罰鍰24萬元。
進一步說明,甲公司雖提示統一發票、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及匯款申請書等,惟經查渠等資料無法具體證實確有向乙公司進貨情事;且乙公司負責人於相關刑事案件中,已供承乙公司並無銷貨予甲公司之事實。按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甲公司雖有進貨事實,惟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取得非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進項憑證,則依法該進項憑證即不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非交易對象乙公司是否已按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甲公司應依法補繳營業稅之事實。
購買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請注意該家電型號須於購買日時符合能源效率等級第1級或第2級,才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近日受理民眾李先生購買節能新電冰箱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經於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查詢該型號電冰箱於“購買日”之能源效率等級已被核定為第4級,非屬第1級或第2級節能家電,依規定不能申請退稅。
自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等級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在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至任一國稅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退還貨物稅,每台可退還500~2000元,節能減碳又省荷包。
要申請節能新電冰箱等3項家電補助的民眾,須注意所買的新家電機型必須於“購買日”時,屬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的才可以申請退還貨物稅。判別是否符合規定,除參考這3類家電能源效率標示貼紙外,亦可至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址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查詢確認「購買日」當時節能家電之能源效率等級,可避免購買已不屬於能源效率等級第1級或第2級的家電,致無法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再次貼心提醒民眾,記得在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至任一國稅局或線上申請哦!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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