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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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晚報電子報

ETENews特派 龔傑森/ 台南報導

▲ 圖/ 龔傑森 攝

107年度營所稅採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如逾7月1日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不得享有稅法優惠!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除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計算外,在符合一定要件下,還可享有前十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但每年仍有一些已如期申報之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結算申報案件,因未能按時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而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影響營利事業的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7年度所得稅採網路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如未能於108年5月31日前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者,應於7月1日前(截止日6月30日適逢例假日依法順延)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加蓋會計師及營利事業與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等資料紙本或掃描製作成光碟,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6月27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請多加利用。

若會計師同一年度代理申報案件數在10件以上且採人工方式申報者,以不超過2分之1的申報件數範圍內,已於108年5月31日前報請國稅局核准者亦請於7月1日前提出上述資料。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會計師注意,107年度採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請加強檢視查核簽證報告書及其他申報附件上傳後列印之「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所列示之上傳狀態,確認是否上傳成功,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屬分局、稽徵所洽詢;如未上傳成功者,最遲應於108年7月1日前將相關資料紙本或光碟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否則,將無法享有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所適用之優惠規定。

農地自益信託登記在他人名下,不適用免徵遺產稅優惠~

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因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在他人名下,則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標的是權利,而非土地本身,即使農地仍持續作農業使用,也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農地可免徵遺產稅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到年邁甲君與受託人乙君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將農地信託登記給乙君,信託期間自98年12月3日起至108年12月2日止,信託期間內甲君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土地1,350萬元,並同額列報農地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死亡時,所遺之財產標的為「信託利益之權利」,並非A地本身,乃將財產性質由土地轉正為權利,並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繼承人不服,復查主張該土地一直維持農地狀態,並有作農業使用之事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遺產稅之標的,經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其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國稅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及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時就信託契約所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其標的為「權利」,農業用地之免徵遺產稅優惠,必須是繼承時以被繼承人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三要件,所遺土地才能免徵遺產稅。本件土地本體雖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但因訂有信託契約且登記在受託人名下,因此該土地已因信託關係使遺產稅標的成為信託利益權利(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5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而非土地本體,遺產稅標的既非土地,即不符合免徵遺產稅要件規定,無法適用該項扣除額優惠,提醒納稅人注意。

5月份忘記報稅嗎?趕快在被檢舉或被調查前辦理申報,就不會被處罰哦!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經在上(5)月31日截止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還未辦理申報或已申報但發現有所得漏報的民眾,儘速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就不會被處罰!

補申報或更正申報,無法使用網路申報,只能填寫人工申報書,須繳稅者,無法使用e化繳稅方式,只能填寫繳款書後至金融機構繳納稅款,而且,必須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籲請有上述情形之民眾儘快將申報書、繳款書證明聯及相關附件,送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以免日後被查獲,除了補稅,還要被處罰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出租社會住宅並依規定用途使用所收取代價,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作為社會住宅,並於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的租金收入,以及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所收取租屋服務費用,均可免徵營業稅。

按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主管機關及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收取租屋服務費用適用免徵營業稅,係指興辦社會住宅須符合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之方式,分別為(1)主管機關以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2)主管機關以獎勵、輔導或補助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3)民間以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住宅所有權人或承租並轉租及代管業者,響應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政策,除可直接幫助社會弱勢族群或照顧來自外地有居住需求之就學、就業人口,如同自身參與社會公益,收取報酬又可享有免徵營業稅的租稅優惠,自利利人真是一舉數得!

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2千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電器最高可退還貨物稅2千元。

買受人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的節能電器,如要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透過線上或紙本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攸關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文件臚列如附表:

如對法令適用有任何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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