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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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晚報電子報

ETENews特派 龔傑森/高雄報導

被繼承人死亡時,只要有遺產就要申報遺產稅!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母親在108年2月往生,名下僅遺有1棟老公寓、1張90萬元的定存單及1輛機車,是否需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名下如留有財產(如土地、房屋、存款、股票、車輛、保管箱等),不論遺產金額大小,繼承人都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可填寫紙本申報書申報,亦可採網路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自107年1月1日起,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之服務功能,繼承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健保卡+密碼」及查詢碼等方式查詢,如採用網路申報遺產稅者,更能透過網路申報系統直接匯入財產資料,取代逐筆輸入之麻煩,既省時又便利。【#095】

財政部已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0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之收入及核定其必要費用;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同時指出,107年度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標準,各業別之收入標準與上(106)年度相同,但為配合法令及實務需求,本次於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另增訂「法院指定義務辯護案件之費用率為收入之50%」、「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收入之費用率為收入之96%」及修訂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名稱為「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其各業別相關收入及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k.gov.tw)/ 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依稅目區分)/所得稅類/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專區/各項收入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

執行業務者e化報稅免煩惱!

張建築師電話詢問:報稅時間將屆,有部分扣繳憑單尚未收到,如何申報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8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持組織及團體憑證(即XCA憑證)即可查詢107年執行業務扣繳收入。另為順應資訊數位化時代來臨,籲請多善用網路申報服務,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之快速便捷服務,讓申報工作更輕鬆。

國稅局愛心小提醒,熟記三步驟,網路報稅免煩惱。

步驟方式
執行業務所得查調(一)查調期間:108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二)查調網址:財政部稅務入口(https://www.etax.nat.gov.tw)。(三)查詢方式:1、自行查詢:以XCA憑證查詢。2、委任查詢(1)授權期間:108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2)執行業務者以XCA憑證授權。(3)代理人以其XCA憑證查詢執行業務者扣繳收入資料。
  二 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一)申報期間: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止(二)密碼申請、軟體下載: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三)進行電子申報後,輸入密碼上傳。(四)若屬上傳報表資料以外附件,例如聯合執業合約書等,仍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檢附。
 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一)申報期間: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止。(二)申報軟體: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三)使用憑證種類: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健保卡+密碼、身分證統一證號+戶口名簿戶號。(四)使用(一)~(三)憑證申報皆可提供下載107年度個人所得。(五)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除採『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方式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外,另應將年度執行業務之收入、費用及所得登載至『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併同下載之個人所得,合計核算應納稅額。
注意事項查詢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應課稅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該局另貼心表示:為讓業者即時獲取相關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稅務資訊,該局網站已建置「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專區」,將相關資料彙整,方便瀏覽查詢,並增設QR code(掃描連接至高雄國稅局網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專區),業者可利用手機或平板,輕鬆迅速的開啓該網頁,掌握正確的報稅訊息。

財政部已發布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107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107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8年3月4日發布,如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該局將依財政部頒定之下列標準,計算107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65%。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80%。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60%。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設立之機構、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則為收入之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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