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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缺交通工具 竟竊前室友機車 前案未結 案底再添一件 金甲衰

Etenews 記者 林里 報導

覺民路派出所日前受理一起機車竊盜案,發現該輛機車係於凌晨04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正豐路上遭竊,行竊過程不到20秒。 三民二分局同仁立即調閱相關資料暨訪查鄰近店家。經調閱相關資料供被害人指認,因而查知竊嫌身分,乃循線查獲嫌疑人到案說明,並起獲贓車發還被害人,全案依竊盜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緣係一名男子騎腳踏車至失竊地點行竊,因行竊過程迅速,承辦同仁研判竊嫌疑似有鑰匙,可能與被害人相識,立即將影像提供給被害女子指認,原來竊嫌係被害人「前室友」,與被害人分租套房,因與被害人男友吵架故被害人搬離該處。承辦員警查知竊嫌身分(廖00、87年次、過失傷害)於5月30日23時許,前往其住處(三民區民族巷)逮人,經詢竊嫌向警方辦稱該機車是他所「借」走,然其行為未經被害人同意,所辯不足採信,起獲失竊贓車,車主也表示感謝之意。


竊嫌表示:因為機車損壞,且翌日上午需至高雄地檢署報到,見被害人機車備用鑰匙遺留原租屋處未帶走,便異想天開,騎腳踏車去朋友現在租屋處「借」車,心想機車用畢停回原位一定神鬼不覺。孰料不小心將鎖孔防竊蓋閉鎖,機車因而動彈不得,備用鑰匙無法打開,索性棄之不顧,未騎回原處。自己本身因車禍過失傷害案被告出庭,被告案未結,又再吃上竊盜官司,得不償失,係廖嫌始料未及!
警方呼籲,未經他人同意而取走物品,係觸犯刑法竊盜罪嫌,除告知他人借用之情,也必須歸還物品,否則很可能因此吃上官司,勿輕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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