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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火災重大傷亡事故 被告2人訊後 1人聲押禁見 1人交保候傳

ETENews記者 施亦旋/高雄報導

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城中城大樓火災案件,經專案小組深入追查,疑似涉案的2人,經承辦檢察官訊問後,認定被告2人均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住宅、第276條過失致死等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黃姓被告(59年次)因前後供述矛盾,與現場鑑識之跡證不符,並有逃亡、勾串證人及滅證之虞,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郭姓被告(58年次)則經檢察官諭知6萬元交保候傳。另黃姓被告除涉及刑事責任外,高雄地方檢察署已著手清查其名下有無財產,以利保全扣押,維護被害人之求償權益。

110年10月14日(四)凌晨2時54分許,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發生火災事故,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長莊榮松獲悉後隨即指派專責檢察官,並指示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偵辦處理,專案團隊相關作為如下:

  • 此件火災事故原因調查部分,由主任檢察官洪瑞芬、檢察官廖偉程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鹽埕分局展開追查,並隨即調閱附近監視器影帶,查訪周遭民眾,約談4名目擊證人,迅速鎖定2名疑似涉案之人。昨(14)日事故現場火勢撲滅後,由消防人員、鑑識小組先進行火災調查及現場採證。今(15)日上午9時30分許,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為求慎重,前往事故現場進行勘驗、保全蒐集相關證據,以釐清案情還原真相。
  • 專案小組調查發現,黃姓被告與郭姓被告係男女朋友,於110年10月14日凌晨左右,2人在城中城大樓1樓郭姓被告向友人借用之處所內發生爭執,郭姓被告為該處借用人,明知黃姓被告有點香不予熄滅之習慣,竟未予提醒或多加留意,即逕行離去,獨留被告黃姓被告1人在該處,有未善盡管領人維護責任之嫌,而黃姓被告明知點燃沉香,離去前應注意火苗有無完全熄滅,竟疏於注意,未將使用過後之充分沉香熄滅,即置放在該處室內沙發椅旁,擅自騎車離去,致未熄滅之火苗燃燒到住處物品而引發火勢而迅速延燒,並造成多人死傷。
  • 死者相驗部分,案發後高雄地方檢察署即指派4組外勤人力,由檢察官率同法醫進行相驗,並動員檢察事務官、書記官等多位同仁,到場協助彙整現場相驗名單及指引被害家屬進行相驗流程,並由主任檢察官劉俊良擔任現場指揮官,全程督導相驗程序之進行。此起事故罹難人數目前為46名,44名均已確認身份,2名女子身份未明,高雄地方檢察署採取全天候24小時等候家屬隨到隨驗,自昨晚漏夜開始相驗,已全數相驗完畢,並核發出38件相驗屍體證明書,其餘6件則待家屬前來領回。
  • 另外,為即時關懷罹難者家屬,高雄地方檢察署已與犯保協會高雄分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犯罪被害保護官及社會局建立單一窗口,在罹難者身分確認後,迅速聯繫相關保護單位,派員陪伴關懷被害家屬,並提供心理諮商及法律上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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