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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晚報電子報

連日豪雨 災損稅捐得扣除減免

[新聞部/cheng特派報導]
財政部表示,連日豪雨造成台灣部分地區受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的所得稅等各種稅目的減稅規定,須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各地國稅局核定後列成災損。

營業稅部份,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貨物稅部份,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 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房屋稅部份,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使用牌照稅部份,汽車、機車(151CC 以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繼續使用;或無法再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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