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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私立小型住宿式機構之永續經營 穩定長照資源成長以及保障家屬與受照顧者權益..因法令將產生諸 多的社會問題 !

[ 記者 蔣麗芬 專題報導]

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指出 呼籲維護私立小型住宿式機構之永續經營, 以穩定長照資源成長以及保障家屬與受照顧者權益…

民國 69 年【老人福利法】上路,政府逐漸重視老人相關福利,而實 質在社區中也浮現了長期照顧需求的民眾與家庭,此時私立小型機構 的前輩們嗅到了未來若沒有長照體系與住宿型機構的建立,將產生諸 多的社會問題,於是便開始在全國建置私立且與社區貼近的小型機 構。

然而,民國 86 年政府亦針對機構的立案與營運以及設立標準等 有更進一步的規範與要求,此時私立小型機構數量又產生了一番消 長。直到民國 96 年【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以及 【無障礙設施】等法令與規範的要求下,民國 101 年五年落日條款大 限一到,都會型的機構因房舍空間有限而導致大幅減少,以台北市為 例從 200 家縮減為目前的 100 家,遷移到基隆、宜蘭、新北市、桃園 市或甚至是倒閉歇業,政府與國際趨勢所強調的「在地老化」消失殆 盡。

迄今面對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後,勢必又將面臨下一波的政策海 嘯,為了廣大照顧需求的長輩與家庭,仍願意堅持經營到最後 一刻。

本會為全國 925 家私立小型機構的代表,廿多年來為服務失能失 智長輩、提升長期照顧品質以及政策法規倡導而默默在基層耕耘和努 力。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截止至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全國私立小型機構共提供 36,765 床,服務量體至少占全國住宿型機2 構的六成,亦因為其社區化廣布全國的據點,所以目前佔床率已超過 八成至少三萬床,同時針對「公費安置」的住民,本會的會員也提供 了至少兩成的床位數,由業者自行吸收政府補助金之差額,善盡社會 責任。

除此之外,私立小型機構受到老人福利法第 36 條第二項【經許 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 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 法人登記。】所以,機構在各項的營運上都必須盈虧自負且保持競爭 力,讓各項的成本降低,使得機構能夠獲利並永續生存,得以持續照 顧社區中失能失智的長輩,這才是根本之道。

如果機構將本求利,只 圖營利最大化而罔顧照顧品質,如何在市場中生存呢?

然而,在數十年的努力之下,民眾與社會團體仍對住宿型機構有 若干誤解,例如:「綑綁老人限制他們的行動」,在現今第一線照顧人 力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失能失智的長輩行動有任何的閃失,縱使是機 構應注意且已注意,長輩都還是有可能發生跌倒、翻滾下床等危險, 所以機構為了保護老人的安全與遵從醫囑的狀況下,透過解釋與說明 且經家屬同意後並簽署「約束同意書」,施以適當約束;另外,「逼外 籍監護工超時工作」,許多外籍照顧服務員自願加班以增加收入,讓 遠在海外的家人能夠過更好的生活,若一味認為機構要求照顧服務員 加班,實有不公帄之處;甚至是認為「住宿式機構就像是監牢一般」, 一般而言,大部分的人都會想要在家中終老,但是當面對嚴重失能失 智的家人,又該怎麼辦呢?

把家人安排到具家庭氛圍的住宿式機構, 有眾多專業人員且提供 24 小時的專業服務。所以本會認為私立小型3 住宿式機構是目前台灣照顧品質最物美價廉的選擇。 最後,私立小型機構讓民眾擔憂的仍在其照顧品質,而會員 們奉公守法依照政府的法令規定接受輔導查核以及評鑑,但是優等、 甲等的機構畢竟不是全部,民眾爭相排隊也可能還是一床難求,所以 只能退而求其次住到評鑑乙等的機構,而其仍為合理且合格的住宿式 機構,請民眾放心。縱使有少數品質低落的機構也在評鑑或查核時逐 步改進完成。

綜合以上所述,社會上不能漠視或是汙名化私立小型機 構的多年來在長期照顧領域的耕耘與貢獻,在邁向超高齡社會的當 口,所有不同類型的長照服務團體,應當共同攜手合作且官方必須營 造一個友善且開放的環境,使得長照資源蓬勃發展,況且本會的會員 仍願意在住宿式機構堅守崗位,擔任民眾與政府最好的後盾。因此, 本會呼籲維護私立小型住宿式機構之永續經營,以穩定長照資源成長 以及保障家屬與受照顧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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