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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三讀通過 拒絕醫療决定善终

[新聞部主任 徐嘉華 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5種類型病人可透過預立的醫療決定,決定自己在特定醫療情境下是否接受治療。

三讀條文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核章證明;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條文規定,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其資格、應組成的諮商團隊成員與條件、程序及其應遵循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或醫師在什麼樣情況下可以協助病人善終?條文規定,病人符合5項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這5項臨床條件根據條文規定,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條文並規定,應由兩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的醫師確診,並將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確認。此外,為避免衍生醫療糾紛,條文也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執行這項業務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的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會後發言表示,這部法絕對不是安樂死也不是協助自殺的法律,只是希望讓病人自然回歸終點,不要加工延長生命,如果法早日通過,她的父親不需要受到這麼多痛苦,她也不需要這麼自責。

提案人、國民黨籍立委楊玉欣表示,這部法是台灣保障病人權利上重要的里程碑,第一部以病人作為規劃主體,保障病人權利的法律,這是開始,更讓人深刻了解尊嚴與自主的內涵。

她特別感謝台北市長柯文哲、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的臨門一腳,及柯建銘國會辦公室主任何佩珊的全力協助,讓這部法可以順利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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