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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提供

高市稅捐處稅務說明~

ETENews特派 龔傑森/ 高雄報導

▲ 圖/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提供

年底訂定契約移轉土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時間將影響移轉現值的審核!!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才申報,則以稅捐處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處進一步解釋,所謂「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是指訂定契約當日起算30日,當訂立契約日與申報日分屬不同年度時,要特別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因年度公告現值調整影響稅額;另所定申報期限之末日如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則順延至次星期一或例假日之次日。

舉例說明,於108年12月25日訂約出售土地,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0元,109年1月1日之公告土地現值漲為每平方公尺13,000元,如果想適用108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0元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在109年1月23日前至稅捐處申報移轉現值,但因109年1月23日是農曆春節假期,所以可以順延至109年1月30日上班日才申報。

地價稅和房屋稅之納稅義務基準大不同~

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今年7月份購買的房屋有收到地價稅單,為何卻沒有房屋稅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和房屋稅的納稅義務基準大不同。地價稅開徵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在8月31日當日所有權人,才是該年度地價稅之繳納義務人,所以會收到當年度地價稅單;而房屋稅開徵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係徵收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份之房屋稅,故7月份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將於次年度才會收到房屋稅單。

該處提醒民眾,新購入供自住的房屋,別忘了向稅捐處申請以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與地價稅,享受優惠權益。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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