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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晚報電子報

ETENews特派 龔傑森/ 高雄報導

▲ 圖/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提供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8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繳納期間自108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12月2日)止,繳款書將於108年10月24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務必留意。

特別提醒,欲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者,收到繳款書後即可繳納,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得自108年10月27日零時至108年12月4日24時前繳納,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進一步說明,如果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請即於開徵期間內親臨任何稅捐稽徵機關或撥打跨縣市電話語音服務系統02-27455880申請補發,另亦可於開徵期限內以自然人憑證至該處網站「108年地價稅開徵專區」申請以電子方式補發繳款書,或利用線上查繳稅系統直接繳稅,市稅處提醒民眾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稅,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一定要辦理戶籍登記才可以適用房屋稅自住優惠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他原有一間房屋按1.2%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因另購新屋須將戶口遷出,舊屋仍供爸爸居住使用,想了解房屋稅是否會增加,而無法按1.2%課徵房屋稅?

只要該房屋係供直系親屬居住使用,無出租營業情形,且未達3戶的戶數限制,可繼續按房屋自住稅率1.2%課徵,不因戶口遷出而取消適用。

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屋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無出租使用情形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自住房屋申請,適用房屋稅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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