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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600元罰單謊報個資 遭偽造文書送辦

EteNews記者 林如意/高雄報導

三民第一分局日前接獲一名許姓民眾申訴違規罰單,許女(49年次)因無故收到交通局裁決書,通知渠於今年7月在本市三民區博愛、熱河街口因騎乘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遭警方攔停舉發後,罰單未按時繳納。遂透過交通局向本分局申訴,主張名下沒有被舉發車輛、也未曾在違規時間去過高雄,拒絕繳納罰單並要求撤銷。

警方獲案後,隨即著手展開調查,透過以車追人及地緣關係比對,赫然發現原來於今年7月在上開地點違規遭警方攔查並掣單舉發者,竟然是許女的妹妹(以下簡稱許妹、53年次)。原來許妹在今年106年7月10日下午16時許,行經本市三民區博愛、熱河街口,因騎乘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遭警方攔查,許妹未帶證件,卻向執勤員警謊報姊姊姓名及個資,並在員警掣單舉發完畢後,以姐姐姓名簽收。熟料事後卻因罰單未繳,不知情的姐姐收到裁決書後提出申訴,讓整起事件曝光。

查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17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許妹行為明顯違反上開二條文規定。

警方通知許女、許妹到案說明,許女未料是妹妹冒用自己個資,無意中曝光了妹妹的犯行,趕緊改口不用撤銷罰單同意繳納,然而妹妹持續辯稱是頭痛發作才將姓名誤報為緊急聯絡人的姐姐並在簽收時誤植,仍堅不承認偽造文書。本案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依規定函送地檢署偵辦。

三民第一分局分局長戴台捷表示,警方處理交通違規所填寫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屬於執掌公文書之一種,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以虛偽之陳述,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可能觸犯該罪;另外刑法上偽造署押罪,「署」字即為「署名」,也就是簽名之意,偽造他人簽名,也構成犯罪,且均為非告訴乃論。呼籲民眾對於警方攔查交通違規,如有不滿應循正當法律管道陳述意見,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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